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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離島地區領照使用之車輛 可免徵使用牌照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按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免徵使用牌照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2400CC以上者,不在此限」。另客貨兩用車引擎總排氣量不論是否超過2400CC,如確實在離島當地領照使用者,都可申請免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解釋,離島免稅規定是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並未限制車輛必須於車籍所在地使用,所以車籍與使用地分屬不同離島,亦可適用離島免稅。特別提醒,離島免稅除了車輛設籍於離島建設條例適用地區外,還必須在離島地區使用,如果設籍離島但在臺灣本島內使用,就須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

有關離島免稅相關問題,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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