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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舉辧收取費用之娛樂表演活動 應課徵娛樂稅

【本報訊】為提升消費意願,許多營業場所經營模式多元化,除販售商品及餐飲外,還會不定期臨時舉辦戲劇、歌唱等娛樂表演活動,發展複合式消費環境。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娛樂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出價娛樂之人,而娛樂稅之代徵人,則為娛樂活動之提供人或舉辦人。因此臨時舉辦上類娛樂活動時,應依所售票券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依娛樂稅法規定,代徵人應於舉辦臨時活動前向演出場所轄屬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娛樂稅登記及代徵報繳手續。如未依規定辦理,經查獲除補稅外,並應處新臺幣1千5百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請民眾留意。

如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0800-692000免費服務電話或06-9279151分機260,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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