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印花稅屬憑證稅,若公私立醫療機構收取掛號費或被保險人施行非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之醫療收據(即自費項目),因屬銀錢收據之性質,為印花稅課徵範圍,依規定應於書立後交付時,由立據人貼用印花稅票,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計算印花稅額。如醫療機構承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業務,收取醫療費所出具之收據,則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可免貼印花稅票。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以民眾植牙為例,因植牙非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項目,而是由民眾自付費用,牙醫診所於開立植牙收據時,每件按支付價款的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除此之外,凡屬健保特約機構(如醫院或診所)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依規定也要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提醒醫院、診所,如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一旦被查獲或經人檢舉將會依規定補稅及處罰,除補貼印花稅票外,可是會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喔!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