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財政處表示,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及第37條規定,酒之容器上應以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所定警語擇一標示,另酒之廣告或促銷,除應標示「禁止酒駕」外,亦應標示上開警語之一。鑑於酒駕肇事頻仍,危害國人安全,財政部已請酒類業者於調整酒容器或廣告時,優先或增加標示酒後代駕警語,共同推廣酒後代駕政策;另縣府財政處亦協助向提供飲酒場所之販酒業者宣導,對飲酒顧客主動聯繫代駕業者或計程車業者,提供「代客叫車」、「代理駕駛」等服務,以協助飲酒客人平安返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此外,亦提醒民眾飲酒後切勿開(騎)車,酒後請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或尋求專業代駕服務,以守護自身與他人之用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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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為協力推廣酒後代駕 公告增訂警語3則
星期五, 7月 01, 2022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
縣府財政處表示,依菸酒管理法第32條及第37條規定,酒之容器上應以酒類標示管理辦法第11條第2項所定警語擇一標示,另酒之廣告或促銷,除應標示「禁止酒駕」外,亦應標示上開警語之一。鑑於酒駕肇事頻仍,危害國人安全,財政部已請酒類業者於調整酒容器或廣告時,優先或增加標示酒後代駕警語,共同推廣酒後代駕政策;另縣府財政處亦協助向提供飲酒場所之販酒業者宣導,對飲酒顧客主動聯繫代駕業者或計程車業者,提供「代客叫車」、「代理駕駛」等服務,以協助飲酒客人平安返家,善盡企業社會責任。此外,亦提醒民眾飲酒後切勿開(騎)車,酒後請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或尋求專業代駕服務,以守護自身與他人之用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