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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移用車牌 經查獲雙方車輛均須處以2倍罰鍰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牌被註銷或遺失,千萬不要貪圖一時便利,向他人借用車牌懸掛於自己車輛開上路,一旦被查獲,借用車牌與被借用車牌的車主都必須處罰。

稅務局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0條規定,車輛之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如移用車牌,經查獲將依同法第31條,處以全年度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特別呼籲,為維護自身權益,切勿移用車牌,倘若還要繼續使用該車輛,記得向監理機關辦理檢驗手續並重新領牌後才可再行上路。

民眾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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