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民眾如因申請補助、學籍或其他原因將戶籍遷出,雖實際居住該地,仍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戶籍全部遷出,已經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將自戶籍遷出的次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嗣後再遷入戶籍時,則必須重新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並於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重新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次年度才能適用。
稅務局提醒民眾,要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除了無出租或供營業用等情形外,戶籍登記是必要的條件,若因需要將戶籍遷出,至少保留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成年直系親屬任一人設籍於該處,以免不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如您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多加利用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打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