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上開情形之納稅人,稽徵機關實務上,僅能依查得車主之戶籍地為其住居所,將稅單郵寄至車主的住居所。如果車主不在家,又沒有同居人、受雇人或負責接收郵件人員代收,致稅單無法投遞,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郵務人員會將稅單寄存於送達地郵局,並作成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車主的住居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放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通知車主到郵局領取稅單。此時,車主實際上無論是否或何時到郵局領取,該寄存之日即為收受送達日期,已生送達效力,請納稅人特別注意。
稅務局呼籲車主,如未居住車籍地或戶籍地,請向監理機關增設通信地址,或告知稽徵機關其最新之通信地址,如發現門首或信箱留置有郵局的送達通知書,或接獲該局貼心寄發之領取寄存通知書,請立即依通知內容向寄存郵局領取寄存文書,以確保自身權益。
如有其他疑義,請撥9279151-255、25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