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指出,車輛委託環保單位認可的合法報廢車輛回收環保廠回收車體,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使用牌照稅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日期之前1日止。惟拖吊車主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將2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自111年1月起車主在車體回收時,也可將車牌一併交給回收商繳回監理站。若未將2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並辦理車輛報廢登記手續,倘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仍應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環保廢棄車輛應儘速向車籍所在地的監理機關完成報廢手續,除可領取廢機動車輛回收獎勵金外,更可避免號牌移用遭處罰鍰之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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