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漁業天然災害救助。
二、水產養殖設施及設備補助。
三、漁業貸款。
四、水產品溯源認證(產銷履歷、澎湖優鮮、水產品追溯條碼)。
五、其他補助。
囿於目前COVID-19疫情尚處嚴峻狀態,縣府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展延申報期限至111年6月30日核准在案,請養殖漁民保握時間,攜帶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影本至養殖所在地之鄉(市)公所辦理申報,另進苗證明、飼料購買單據、出貨單、水電費用單據等相關證明及紀錄應至少保存一年以提供政府不定期查驗。
故養殖漁民如果放養資料有異動時,應儘速向養殖所在地公所辦理異動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