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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報遷徙 小心觸法

【本報訊】依據戶籍法第17條規定,由他鄉(市)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同法第18條,同一鄉(市)內變更住址3個月以上,應為住址變更登記。同法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另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故意提供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依據同法第76條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111年縣長、縣議員、鄉(市)長、鄉(市)民代表及村(里)長選舉訂於11月26日舉行投票,依據刑法第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縣府民政處表示:依據行政法院56年判字第60號判例;「戶籍遷徙係事實行為,其遷徙登記自應依事實認定之」,為正確戶籍資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籲請鄉親戶籍遷徙登記請遵守戶籍法及相關規定,確依居住事實據實申辦,避免撤銷登記並科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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