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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合法立案之不動產經紀業 切勿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 免觸法受罰

【本報訊】縣府財政處表示,近日屢屢接獲檢舉人舉發違法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行為人以非合法立案之仲介業名義在臉書刊登多筆不動產物件,並留下聯絡方式作為窗口,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條規定,將面臨新台幣10萬以上罰鍰。

財政處表示,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不動產經紀業者,應依法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而經營仲介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後仍繼續營業者,更可能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責。

所謂「仲介業務」是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交換、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就算沒收取任何報酬,只要有提供不特定多數人有關特定不動產物件之資訊(例如臉書po文提供房地資訊、於房屋上張貼廣告或相關字樣、帶人看房、促成交易等)都屬於公開招攬或媒合交易之仲介行為,就可能觸犯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而受罰。  

財政處提醒民眾,不得隨意以個人、匿名、虛設身分或業者名義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不動產仲介業務,以免觸法受罰。如有疑問請洽縣府財政處張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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