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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者無須報繳契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關於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無須辦理契稅報繳作業,可逕行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依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應申報繳納契稅。配偶一方因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請求權,申辦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取得不動產,因非屬上開條文規定應申報繳納契稅之範圍,故免向房屋所在地之鄉市公所辦理契稅申報。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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