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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期間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

【本報訊】新冠疫情在國內快速蔓延,勞工如果因確診「COVID-19(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請普通傷病假者,雇主不得扣發全勤獎金,普通傷病假請假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社會處表示,如雇主因而扣發全勤獎金,即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隔離治療期間,如強制勞工申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即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各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相關資訊亦可至澎湖縣政府社會處網站或至澎湖縣勞工諮詢服務中心臉書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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