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接獲民眾通報於雙湖園內發現違規採捕水生動物(釣魚、捕籠等)之情形,依據菜園濕地保育利用計畫管理規定,非經主管機關同意,於雙湖園內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生動物即違反濕地保育法第25條,其罰則依同法第38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縣府農漁局除置放告示牌及加強巡視宣導外,並呼籲民眾在園區內捕撈行為已違反濕地保育法相關規定,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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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日, 5月 29, 2022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