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地政事務所表示,本縣非都市土地編定公告日為75年2月15日,若民眾有75年2月15日以前就存在的建築物,並且取得合法證明文件,就可向該所申請更正編定為建築用地。
所謂「更正編定」,就是在編定公告之前,已經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因編定錯誤或法令規定可以改編編定者,應辦理更正編定。申請更正編定應檢附文件如下:
1、更正編定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
3、合法證明文件:水電證明、稅捐證明、設籍之戶籍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未實施建築管理地區建物完工證明書、其他證明文件經縣政府採認足以明確證明者,上列任一項即可。
4、佐證文件:航照圖。
最後,民眾對於更正編定申請上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澎湖地政事務所電話06-9272009轉分機306、309、315、316、317,將有專人竭誠為您詳細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