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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繳納契稅後解除契約可否退還契稅?

【本報訊】近來有民眾詢問,與屋主簽訂買賣契約已經申報繳納契稅,雙方因故解除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契稅?

該局說明,若是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雙方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應予照准;若已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應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應准予退還原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如經查明未實質移轉房屋產權,應予照准;若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應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供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後,退還原繳納契稅。

民眾如有契稅申報相關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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