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生處長說,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是公務人員保障的最後一條防線,保障法的救濟程序有:1.復審;2.申訴、再申訴;3.調處;4.再審議。有關復審範圍的界定,歷年來的判斷標準為,須為行政處分、須是改變公務人員身分關係、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或侵害其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等等,近年來依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已大幅放寬復審的範圍,如考績評定(甲、乙等)、敘獎(記大功、記功、嘉獎)、懲處(一大過、記過、申誡)等等,由申訴改列為復審。
李俊生處長表示,歷年來保訓會受理案件以考績獎懲為最多,而保訓會在審理案件原則首要為先程序後實體,保訓會決定撤銷的態樣中包含了,考績會組織 、考績作業、懲處及處分作業、事務權限等。李處長提醒學員,考績委員會的組成必須符合組織規程、考績作業要落實規定,還要注意事務權限的問題,減少瑕疵態樣的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