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可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惟持有人應在身心障礙證明書所載之重新鑑定日到期前,辦理重新鑑定手續,並換發證明,若逾期未重新鑑定而遭註銷身障資格,即不符合免徵要件,將自有效期限到期之次日起恢復課徵使用牌照稅。
進一步說明,如重新鑑定日到期前已取得新證明,稅務局會依社政機關通報資料更新鑑定日期,民眾無須重新申請免稅。
如有其他疑義,請撥9279151-255、256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澎湖日報提供澎湖每日在地新聞、時事專欄評論、縣政新聞、專題報導、旅遊動態報導、夾報、印刷服務等!
Home 時事新聞 身心障礙免稅車輛之車主注意重新鑑定日期 以免逾期恢復課稅
星期四, 5月 26, 2022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