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屋在建造完成前,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等方式讓買方、交換人或受贈人直接作為建造執照之起造人並於房屋興建完成取得使用執照者,為該規定所規範之情形,因非屬起造人自行出資興建房屋,應由該起造人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算6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鄉市公所申報繳納契稅,以免受罰。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澎湖日報提供澎湖每日在地新聞、時事專欄評論、縣政新聞、專題報導、旅遊動態報導、夾報、印刷服務等!
星期五, 5月 20, 2022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