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退休公教人員或遺族之定期退撫給與,包括月退休金、月撫卹金(年撫卹金)及遺屬年金(月撫慰金),自107年7月1日起已不再隨現職待遇調整而調整,而改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等規定,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5%時,或至少每4年,由銓敘部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整體財政狀況、經濟成長率、人口成長率、平均餘命、退撫基金準備率與其財務投資績效等6項法定因素後,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核定公告。
本次調整後,未來如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法定要件,或每4年,均將依規定檢討調整,以保障退休公務人員及其遺族領受定期退撫給與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