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發現有短漏繳(貼)印花稅(票)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加計利息補繳(貼)印花稅(票),可免除逃漏稅處罰,否則一經查獲,除須補稅外,還會被處所漏稅額5倍至15倍罰鍰。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凡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均屬印花稅課徵範圍,應於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足印花稅票。例如醫院、診所收取非健保給付費用或補習班、金融業及其他執行業務等行業所開立之銀錢收據,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稅率繳納印花稅;營造工程、道路工程、建物裝潢、製造業、廢棄物清理業等各行業承包各種工程契約、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應按合約金額千分之一稅率繳納印花稅;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為新臺幣12元。
稅務局建議納稅義務人,如平時開立之應稅憑證數量多或金額較高而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申請按期彙總繳納或開立大額繳款書,或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大額總繳帳號自行上網申報繳納印花稅,以節省購買印花稅票時間。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