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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如何課徵地價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分別按下列幾種情形課徵地價稅:

1.如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除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按千分之二稅率課徵地價稅外,均按千分之六稅率課徵地價稅。

2.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3.若仍作農業用地使用,可申請課徵田賦(目前停徵)。

稅務局進一步指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稅務局在接獲主管機關通報相關資料後,會主動按千分之六稅率計徵地價稅。然而,這類土地如果符合其他減免地價稅條件者,仍應由納稅義務人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 (即9月22日以前),向土地所在地的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減免。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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