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民眾於房屋拆除後,如未即時向稅務局辦理註銷房屋稅籍,嗣後申報若無法提出何時拆除之具體證明,只能自申報日當月起停止課徵房屋稅。
提醒納稅人,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移轉或承典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稅務局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50、251、229及226將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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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三, 4月 27, 2022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