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陳議長表示,中央3月4日發函包括澎湖縣11個縣市政府指出,本縣訂定的食品安全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日本福島、群馬、櫪木、茨城、千葉五縣市核災區生產製造之食品,不得於本縣販賣」已牴觸「憲法」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部分,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與第4項予以函告無效。
又說,未來如何在法律規定範圍內運行修正,她要請縣府審慎辦理。同時鑒於日本福島核食安全仍有疑慮,請縣府基於保障縣民健康及維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一定要為鄉親的食安全力把關,嚴格落實所有相關作為,加強食品產地標示查驗,要求產地標示不只標示生產國,還要標示生產地縣市,做好食品安全與源頭管理,把鄉親健康擺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