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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繼承登記土地也可申請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

【本報訊】近來有民眾打電話向稅務局詢問,她父親所有的土地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地價稅,父親已過世多年,但是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是否可以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繼承人自繼承開始,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只要土地所有權人(即繼承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即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如果只有部分繼承人辦竣戶籍登記,只能就設籍繼承人的潛在應有權利部分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該局特別提醒,繼承人於辦竣戶籍登記後,仍須在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如遇例假日順延)重新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當年度即可適用優惠稅率。民眾若有地價稅相關問題,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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