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說明,依照稅法規定,經營娛樂業之營業人,須代徵報繳娛樂稅,每月所代徵之稅款,如於次月10日前繳納,依規定由代徵人扣領代徵稅額款1%獎勵金;繳納截止日如適逢例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至金融機關第一個營業日繳納仍可享有代徵獎勵金。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本(111)年3月份娛樂稅繳款書之繳款截止日為4月10日(星期日),則繳款截止日可順延至4月11日(星期一),1%代徵獎勵金亦可依規定扣領;倘若娛樂業者在4月12至14日前繳納稅款,雖不加徵滯納金,但無法享有1%代徵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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