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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重購退稅「再移轉」時點之認定

【本報訊】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申請退還原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但重購的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時,應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款。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核准其退還原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法須管制5年,5年管制期間內若有變更用途、戶籍遷出或再行移轉者,其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應予以追繳。有關「再行移轉」之時點認定係指「債權契約」成立之日。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所謂「再行移轉」係指訂定契約將重購土地移轉他人,該契約成立之日就是再行移轉日期。土地所有權人如在5年管制期限內再行移轉所重購之土地,稅捐機關將會追繳原退還稅款,但土地所有權人如在辦理移轉登記前,撤回再行移轉申報案件,則免予追繳原已退還之土地增值稅。所以當事人仍可評估是否再行移轉,避免被追繳退稅款。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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