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擴大加保對象,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強制納保。外籍漁工為該法及「勞工保險條例」規範之強制投保對象,漁船船主應於外籍漁工到職當日為其申報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雇主如未依規定申報外籍漁工加保,除將面臨勞工保險應核處未加保期間應負擔保險費之4倍罰鍰外,自111年5月1日起,將依災保法規定併核處新臺幣2萬至10萬元罰鍰,並將公布雇主姓名及違規事由,又經限期改善如未改善者,可連續處罰。
另雇主未辦理外籍漁工加保致未能申請保險給付,因涉就業服務法第54條第1項第16款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情事,將依法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管制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案件。
澎湖縣政府社會處提醒聘僱外籍漁工之雇主,於時效內加保,以保障外籍漁工保險權益,並避免漁船船主因違反規定受罰,提升我國對漁業勞動人權之保障。相關「投保申請書」及「加保申報表」可至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https://www.bli.gov.tw)便民服務項下之書表下載專區下載填用。漁船船主辦理外籍漁工參加勞工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作業時,如有相關疑義,請撥打勞工保險局電話:02-23961266轉下列分機洽詢:(一)一般加保規定:分機3111。(二)新開戶投保問題:分機2454。(三)已成立勞(職)保單位外籍漁工加保問題:分機3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