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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車輛仍請如期驗車 免受罰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車輛未如期驗車,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後,在未領用新牌照前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會被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補稅及處罰。

稅務局特別提醒,供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使用之車輛,如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經申請核准免稅後,其免徵金額以2400cc車輛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車輛應依規定於期限內檢驗,超過6個月未檢驗車輛者,監理機關依規定會辦理逕行註銷牌照,經註銷牌照之車輛,如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徵本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如免稅車輛汽缸總排氣量超過2400cc因逾期檢驗經監理機關註銷牌照者,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依前開規定,除補徵超過免稅限額之稅款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請車主如期驗車,以維自身權益。

如民眾有相關問題,歡迎撥打服務電話(06)9279151轉255或256,將有專人詳細為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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