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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明起受理申請

【記者楊宜樺報導】為獎勵澎湖縣籍就讀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勤奮向上,敦品勵學,縣府訂定「澎湖縣政府辦理各級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本年(111)年自3月15日起開始至4月15日止受理申請。

教育處說明,本獎學金申請資格如下:

一、凡設籍本縣並居住6個月以上(戶籍為準)之清寒優秀學生肄業於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高中、職限在本縣肄業者)並符合下列各款標準及資格者得由學校申請之。

(一)大專、研究所成績:操行成績80分(甲)、學業成績80分。

(二)高中職學業成績:高中為75分、高職為80分。

(三)享有公費、補校、進修部、進修推廣部、空中大學、夜間部及未經政府核准立案學校之學生不得申請。

(四)家境確屬清寒者(以列入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優先)。

(五)五專4、5年級比照大學一、二年級成績計算。

二、獎學金名額如下:

 研究所、大專院校學生:研究所每學期3名、大專院校每學期40名。

 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40名。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20名,高職20名,若高中(高中附設職業類科)與高職尚有名額時,可相互遞補之。

三、獎學金金額每名規定如下:

 研究所學生:每學期新臺幣8,000元。

大專院校學生:每學期新臺幣4,000元。

 高中高職學生:每學期新臺幣2,000元。

四、申請手續:

大專、高中職學校申請獎學金之學生須檢附申請書,前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及設籍本縣之證明、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本府專案核准為經濟弱勢之家庭有案者之證明1份,由學生向就讀學校申請後送縣府核辦。

教育處表示,相關書表格式請逕至縣府教育處官網最新消息公告項下(111.3.11)下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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