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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按月計徵 房屋移轉按持有月數課徵房屋稅

【本報訊】稅務局表示,常有納稅人詢問,房屋於109年4月間買賣取得後並無增建且作住家使用,為什麼110年5月繳納的房屋稅,比去年的稅額多?

稅務局說明,房屋稅是依照持有期間按月核課,110年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由於上述納稅人是在109年4月5日購入該屋,所以109年期房屋稅僅繳納109年4月至同年6月共計3個月的稅額,而110年期房屋稅則須繳納109年7月1日至110年6月30日共計12個月的稅額,因此110年期房屋稅才會比109年期房屋稅高。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1、226及250將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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