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姓男子,從事油漆工作收入不少,曾經犯竊盜罪、3次酒後駕車的公共危險罪被判刑。他前一次的酒駕案發生在去年,被法院判刑5月,並於去年7月26日執行完畢。結果他又在去年12月24日再犯本案。
判決中指出,去年12月23日晚上7時30分許,莊姓男子在馬公市住處,飲用高粱酒及啤酒後,仍於翌(24)日凌晨2時許,駕駛自小客車上路。
同日凌晨2時30分許,因紅線違停,在光明路43號前為警攔查,發現其身散發酒味,測得其口中吐氣之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62毫克。
法院認為,莊姓男子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1.62毫克,高於法定標準值甚多,酒醉程度不低,犯罪情節並非輕微,自應量處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以圖矯治其不良之酒後駕駛習慣。
根據澎湖縣警局110年取締的酒駕違規案有401件,其中累犯者66人。111年1-2月取締酒駕違規40件,其中累犯者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