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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商預售屋若延遲完工 購屋民眾得主張自身權益

【本報訊】日前有臺灣媒體報導民眾反映預售屋延後交屋,建商只願無息退還已繳價款或無條件等候交屋,內政部說明指出這種作法確已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規定,建商興建預售屋建案如有發生超過完工期限但未完工之情形,應依規定給付買方遲延利息;又如超過3個月仍未完工,買方並可主張解除契約,賣方建商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縣府財政處也表示,有購買預售屋的鄉親可參考內政部公布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https://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3296),其中第12條規定買賣雙方在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時,應明確約定開工及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完工的日期,以確保建商須如期完成興建,保障買方後續能如期辦理過戶與交屋入住。於興建過程中,如有超過契約完工期限但未能取得使用執照完成興建而構成遲延給付情形,依定型化契約規定應按照買方已繳交的房地價款,依逾期日數每日萬分之五計算遲延利息付予買方。又建案如超過完工期限3個月仍未取得使用執照,買方有權解除契約,賣方除應將買方已繳的房地價款退還外,應同時賠償違約金。  財政處進一步表示,購屋鄉親或旅臺親友如遇有延遲完工之爭議情事,可以向建案所在地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以維護自身權益。同時提醒建商應確實掌握建案工期並依定型化契約規定履行契約,如未依契約約定給付逾期完工的遲延利息予買方,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並可依第58條規定處最高150萬元罰鍰。本縣民眾如有疑問亦可洽詢澎湖縣政府財政處張小姐,電話06-9274400分機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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