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房屋同時作住家及非住家使用時,應依實際使用情形,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稅,但非住家用的課稅面積最低不得少於全部的六分之一。由於房屋稅是按實際使用情形課徵,所以當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應儘速於變更日起30日內向稅務局申請。變更日期在當月份15日以前,當月份起就可適用變更後稅率,但如在當月份16日以後才申請,就只能自次月份起適用變更後稅率。
提醒您,如果房屋原本供公司或事務所使用,因租期屆滿、提前解約或暫停、註銷營業,改為住家使用時,不論自己使用或租給別人,都應在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儘速提出申請,以免權益受損。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1、226及250將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