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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的地價稅 可抵繳土地增值稅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土地移轉繳納土地增值稅時,在其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可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地政機關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公告地價調高相對地價稅也會增加,嗣後若該筆土地移轉時,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每增繳一年地價稅可抵繳該筆土地移轉時之應納土地增值稅額1%,惟抵繳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5%為限(例如:101年3月取得時公告地價為456元,102年起至110年公告地價為每年480元,110年12月移轉時可抵繳5%為限)。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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