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地政機關辦理重新規定地價作業,公告地價調高相對地價稅也會增加,嗣後若該筆土地移轉時,持有土地期間經重新規定地價者,每增繳一年地價稅可抵繳該筆土地移轉時之應納土地增值稅額1%,惟抵繳總額以不超過土地移轉時應繳土地增值稅總額5%為限(例如:101年3月取得時公告地價為456元,102年起至110年公告地價為每年480元,110年12月移轉時可抵繳5%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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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 2月 08, 2022 Views 文章分類: 時事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