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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港局將會同漁業署及能源局 持續與漁民溝通滾動檢討風場航道航行指南

【記者張小瑜報導】針對部分漁民團體 24日召開記者會,提出漁民不滿彰化風場航道禁止捕魚等訴求,交通部航港局表示,為兼顧離岸風場開發及確保航行安全,該局係依「航路標識條例」第8條規定劃設彰化風場航道,經公告程序於110年10月26日正式實施,實施前該局於109年間即已會同漁業署陸續拜會各地區漁會溝通說明航道管理措施,並至漁船較常航經航道之蘇澳、基隆、臺中、彰化及澎湖等地區辦理6場漁民說明會。

另,於110年疫情期間再辦理6場線上說明會邀請航商、船代及相關漁會參加,並製作海報與小卡等文宣品至各地區漁會發放,各場說明會均有清楚說明航道南北向巷道及中央分隔區限制漁業行為,並請相關漁會持續宣導。

同時,對於近日部分漁民團體提出風場航道仍可從事漁業活動之主張,航港局已會同漁業署與能源局成立「風場航道航行安全推動小組」,將就漁民所提訴求及可能作業型態檢討航行指南管理規範,並邀請相關漁會及專家學者與會,以兼顧航行安全、漁業永續及綠能發展。

航港局強調,110年實施之航行指南並無限制緩衝區及警戒區內的漁業行為,針對船舶報到,係請船舶於通過報到線後,以連續航行狀態下,透過無線電完成報到,尚無請船舶聚集於警戒區等候報到之要求;另為提供航商、漁民、風場開發商及相關政府機關溝通協調航安管理事項的平臺,航港局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0年10月28日「彰化風場航道涉漁船航行作業相關事宜協商會議」決議,成立風場航道航行安全推動小組,由航港局、能源局及漁業署副首長擔任共同主持人外,並邀集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全國漁會、臺中區漁會、彰化區漁會、雲林區漁會、風電開發相關協會代表及相關專家學者共同擔任委員,除持續蒐集漁民及漁會相關代表所提建議外,亦進行跨部會及有關利害關係人之溝通協調,促進船舶航行風場航道之安全,並已於110年11月16日召開小組啟動會議,預計於今(111)年3月初召開第一次會議討論航道中漁業安全管理作法。

航港局呼籲,離岸風電為國家重大能源政策,風場海域的航行安全與秩序需要各界共同維護,該局已會同漁業署及能源局成立「風場航道航行安全推動小組」,在兼顧「綠能、航安、漁業」衡平下,持續檢討航道安全管理做法,請漁民朋友能配合相關管理規範,營造安全的航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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