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持法院民事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契約性質,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法院作成之和解筆錄、調解筆錄或各區公所調解委員會之調解書,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屬具有契約性質之憑據,持憑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仍應按憑證金額或不動產現值1‰繳納或貼足印花稅票。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