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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漁局呼籲漁船出海不可從事非漁業行為以免受罰

【本報訊】依據「漁業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1款規定,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於出海或作業時不可違法從事非漁業行為,所稱「非漁業行為」,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釋示,係指未經核准利用其從事漁業之身分、設備或機會從事漁業以外之行為,例如:載客、載貨等情事,違者依「漁業法」第65條第8款規定視情節輕重得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本縣離島居民若有交通需求者,在天候不佳無交通船或相關合法船舶可載運時,可依縣府訂定之「澎湖縣漁船附搭縣轄離島居民及貨物管理辦法」,循程序由當地公所向縣府提報申請為附搭造冊名單漁船或尋求有附搭造冊名單漁船載運。呼籲離島居民有交通需求,仍應以搭乘合法交通船為主,以確保自身安全,若有任何問題請逕洽農漁局,電話:(06)-9262620分機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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