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空置房屋雖使用執照所載房屋用途類別為「住宅」,但已不適用上揭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規定,應按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嗣後房屋變更為自住使用時,請於使用情形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報,如使用情形變更日期在當月15日以前者,當月即可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如變更日期在16日以後,則自次月起適用變更後稅率。逾期申報者,將依該申報日定之。
民眾如果有任何房屋稅捐問題,請撥稅務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或撥該局電話06-9279151轉229、251、226及250將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