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2.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
3.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
4.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 1 處為限。(供已成年之直系親屬設籍居住者,無 1 處之限制)
5.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約 90.75 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 平方公尺(約 211.75 坪)。
6.應於當年 9 月 22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次年適用(申請期限截止日適逢例假日時,順延至第 1 個上班日)。
民眾如有疑問,可撥打稅務局免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42~248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