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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不以出售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為限

【本報訊】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土地時雖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只要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只要出售及重購土地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雖出售時未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可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如有相關土增稅疑問,歡迎撥打服務專線06-9279151分機242、243,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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