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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底前應檢修申報消防設備之各類場所請儘速申報

【本報訊】消防安全設備係平時備而不用,一旦火災發生就能發揮作用,因此,各類場所管理權人平時就必須確實做好定期檢修及申報,主要目的在於希望預先修復故障之設備,並對於建築物資料檔案予以彙整與建立,日後若不慎發生火災,消防單位將更能清楚掌握現場狀況與時效,做出最正確判斷,以達到維護人民生命財產,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

為避免逾期申報遭罰,下列場所應於本(111)年3月底前多加利用網路向本縣消防局申辦:

一、甲類(1至3目):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二、乙類(1至3目):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 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消防局提醒上述場所管理權人,應確實負起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義務,若未依限檢修或申報,將依消防法規定,處管理權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若查獲消防公司不實檢修時,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予以1個月以上1年以下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業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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