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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約不因所載事實履行與否而免徵印花稅

【本報訊】近來有公司詢問,日前與某家公司訂立工程合約因中途無法施工而終止契約,能否退還已繳印花稅?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照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一經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該公司與另一公司雙方簽訂工程合約後,在交給使用時,自應依照上述印花稅法之規定,繳納印花稅,至於合約所載事項,未來是否履行,並非免稅或退稅之理由。因此,合約書一經書立交付使用,因故作廢或終止,不得申請退稅。

稅務局特別提醒民眾,若合約未貼或貼用印花稅不足經查獲者,除須補稅外,還會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如揭下重用經註銷之印花稅票,將處20至30倍罰鍰。若書立應稅憑證之數量多或金額較高而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至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或開立大額繳款書。亦可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系統(https://net.tax.nat.gov.tw)申請大額總繳帳號自行上網申報繳納印花稅。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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