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權利人及義務人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果移轉與非自然人(如公司、法人……等),則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申報移轉農業用地與自然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須出具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供稽徵機關審查,並於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農業用地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若未註明者,應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則不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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