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應繳納印花稅,又同法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立或使用在一般應負納稅義務之各種憑證免納印花稅。王先生收到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係屬各級政府機關所立或使用之憑證,依規定免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等機關因標售或讓受不動產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僅有立據人,且該立據人為政府機關,其所書立之產權移轉證明書,依據印花稅法規定免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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