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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懲酒駕政策 澎湖2累犯將到案發監

【記者鄭家瑜報導】為防免酒駕肇事造成無辜民眾傷亡之憾事一再發生,該署於民國111年1月11日上午10時,由檢察長召集主任檢察官、執行檢察官、書記官及觀護人開會,會中盤點該署因酒駕判決確定待執行之5宗案件,其中2件雖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係累犯,不准易科罰金,將傳喚受刑人到案發監執行。

澎湖地檢署綜整110年度迄今澎湖酒駕次數最高12次,其中他轄10次,本轄2次。酒測值最高?約每公升1.45毫克。罰款金額最高10萬元,為法院併科罰金數。

澎湖地檢署表示,審酌案情有准予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情形,經檢察長核定,貫徹臺灣高等檢察署102年6月26日檢執甲字第10200075190號函示意見及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准易科罰金,將傳喚受刑人到案發監執行,以正法紀。

另外,自即日起,經法院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確定之酒駕案件,於執行時亦將從嚴審查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如認違法情節重大,若准予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情形時,仍將依法不准易科罰金並發監執行,以遏止酒駕歪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及用路人之生命財產權益。

再者,考量部分屢犯酒駕案件之被告,恐有酗酒習性,檢察長亦責成觀護人與本轄衛生、社政等單位聯繫,參考施用毒品戒癮治療之流程,嘗試建制酗酒戒癮治療之緩起訴模式,以補刑罰功能上之不足。

酒後駕車,害人害己,除支持警察機關強力執法外,對於偵查中的酒醉駕車案件,亦將從重、從速偵辦,以正法紀,並維護用路人身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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