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第92條、第92條之1及第102條之1規定,扣繳義務人、受託人及營利事業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前1年度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等各式憑單,110年度申報期間末日為111年1月31日,因適逢春節年假,故申報期限順延至111年2月7日止。憑單申報單位可採網路、媒體或人工方式辦理申報,使用網路申報可不受辦公時間限制,申報期間內全日均可上傳,既便捷又節省時間。
國稅局提醒,申報送件或上傳前,務必逐一核對所得人資料,及確認申報數是否與實際給付及扣繳總金額相符,以避免有短(漏)報或溢報情事。並且呼籲務必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申報,以免因逾期申報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