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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移轉時應注意契稅申報期限 以免加徵怠報金

【記者張小瑜報導】澎湖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鄉市公所申報契稅,未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些特殊情況契稅申報起算日及申報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動產移轉發生糾紛時,應於法院判決確定日起30日內。二、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應於政府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三、向法院標購拍賣不動產,應於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日起60日內申報契稅。

民眾如對契稅申報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稅務局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692000亦可撥打06-9279151轉250,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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