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縣府旅遊處針對歐中慨質疑,對外發表「發展觀光產業自治條例立法程序完備」聲明稿,對此歐中慨在得知後感到其立場儘是搪塞。除了要求縣議會議事組列入記錄,堅決反對通過預算的說法,也再度質疑縣府立場。
歐中慨表示,盡管旅遊處所發的聲明稿中強調93年訂定「澎湖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暨漁港水域獎勵民間投資優惠自治條例」第12條第1項「有關投資計畫之融資貸款、地價稅、房屋稅、契稅等賦稅減免、投資扣抵或其他投資獎勵誘因,若符合其他較本自治條例優惠之法令規定者,得從其規定辦理」。
但此招商案並不適用促參法,自無促參獎勵規定之適用,與上開「若符合其他較本自治條例優惠之法令規定者,得從其規定辦理」之意旨相違,既未符合信賴基礎(即優惠法令),何來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歐中慨指出,合理質疑相關單位是到處在找理由維護業者?如果真是為了觀光,為什麼不一體適用,反而為特定業者量身打造此一自治條例?要求縣府明確回應,因為此自治條例受惠的人有誰?會退回多少房屋稅?都退給誰?再度重申把守人民荷包,不該讓公帑獨利任何單位與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