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說明,醫院診所開立予全民健康保險對象的收據,如屬健保給付範圍者,免繳納印花稅;但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非健保給付項目之費用(即自費項目),所開立之銀錢收據,應由立據人依印花稅法規定,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如牙醫診所開立之齒列矯正、植牙、牙齒美白收據,眼科診所開立之雷射開刀、視力矯正收據及美容診所開立之雷射除斑、瘦身豐胸收據等,均屬非健保給付範圍項目之收據,醫療院所於開立收據時即應依法繳納印花稅。
稅務局提醒民眾,索取醫療費用收據時,除須注意收費內容是否正確外,對於非健保給付之費用且金額逾新臺幣250元者,亦請留意收據上方是否蓋有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彙總繳納的「印花稅總繳戳章」或有無貼足印花稅票。如果無總繳戳章或未貼印花稅票,可檢具收據正本向醫療院所所在地之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提出檢舉,以維護租稅公平。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692000或06-9279151分機260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